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和高等学校对经济活动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有关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 财经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有关负责人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有关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检查、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二章 审计的内容及时间范围

第七条 对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 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1.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

3.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5.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6.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及与之有关的重大收支情况;

7.企业纳税及收益分配情况。

(二)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经济活动如单位财务预算与决算、筹资、投资决策、设备物资采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经济合同签约等是否按程序运作,效益如何。

(三) 管理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 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五)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六)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有关负责人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对象或者项目,以书面形式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前向审计机构发出审计委托书。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将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一)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银行开立账户的情况;

2.预算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资料;

3.筹资、投资、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资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4.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以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工作总结及其他资料;

5.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相关资料;

6.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7.企业的经营目标责任,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经济指标及执行情况;

8.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9.审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被审计人向审计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对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的时间、范围、审计方式等);

(二)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 被审计人的职责情况及其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四) 审计的情况和结果,包括:

1.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及各项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的执行和效益情况;

4.处理遗留经济问题的情况;

5.委托单位要求反映的其他问题。

(五) 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 被审计人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七) 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及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1.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1)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3.对被审计人个人廉政情况进行评价。

(八) 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组长予以注明。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三十日内,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对被审计人奖惩的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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